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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牛海兵申请执行郭埃保、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海兵,郭埃保,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牛海兵,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埃保,男,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牛海兵与被执行人郭埃保、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埃保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埃保所有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