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童永华与沈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永华,沈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380号原告:童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敬成,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成,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优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兆侠,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永华与被告沈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永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8元,依法减半收取119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