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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童永华与沈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永华,沈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380号原告:童永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敬成,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成,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优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兆侠,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永华与被告沈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永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58元,依法减半收取119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