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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贺金龙申请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龙,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1号申请执行人贺金龙。申请执行人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梦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涿鹿县果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