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蒲亮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刑更3号罪犯蒲亮亮,男,汉族,现年32岁,甘肃省陇西县人。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9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分配,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2次,2014年度劳动改造标兵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蒲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5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应年审判员 包瑞芝审判员 刘鹏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