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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班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50号原告:顾某某。法定代理人:顾启某。委托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英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