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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攀与任大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大华,杨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大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攀,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大华与被上诉人杨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任大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叶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