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攀与任大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大华,杨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大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攀,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大华与被上诉人杨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任大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审 判 员 叶振平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寇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