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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马金祥、谢立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马金祥,谢立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祥,男,1987年11月13日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马立民,男,1964年9月20日生。系马金祥之父。原审被告谢立智,男,1971年12月6日生,住孟州市。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金祥、原审被告谢立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孟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诉讼费2477元,由上诉人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席东彦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