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潘敏与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敏,晋英政,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潘敏,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晋英政,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熊花,女,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潘敏与晋英政、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晋英政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