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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费国铎、张书科、王保伟、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费国铎,张书科,王保伟,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法定代表人魏振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国铎,男。委托代理人费恩林,男,系原告费国铎儿子,代理权限为应诉、答辩、质证、和解、接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刘战锋,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张书科,男。原审被告王保伟,又名王保卫,男。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分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范关周,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三门峡联合财险支公司)与费国铎、张书科、王保伟、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分公司(以下简称渑池汽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门峡联合财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桥、被上诉人费国铎的委托代理人费恩林、刘战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王保伟、渑池汽运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联合财险支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联合财险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宋东飞审判员  王永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