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四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方恒军与荣成市虎山镇五龙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恒军,荣成市虎山镇五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恒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虎山镇五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五龙村。法定代表人:邢保华,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方恒军因与被上诉人荣成市虎山镇五龙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恒军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恒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恒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恒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代理审判员 薛淑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俣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