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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7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与成建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成建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97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建强,男,汉族。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建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55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双方是因《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双方协议的合同履行地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不合法。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定《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原审法院将上诉人列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装饰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履行地点是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海珍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