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团申请执行越花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团,越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65-8号申请执行人张团,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达拉特旗人,工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越花兰,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达拉特旗人,工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团与被执行人越花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7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越花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工资。现因需扣划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越花兰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工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蔺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