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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湖北地益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诸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北地益贸易有限公司,杨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59-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法定代表人张存远。被执行人杨诸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地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诸成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诸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诸成交纳执行款7811004.8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210元,执行费66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诸成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诸成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灵珠大厦1幢1301室房产系被执行人杨诸成与他人共同所有,发现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系被执行人杨诸成所有,以上房产及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314699.85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359、1359-1、1359-2、1359-3号执行裁定书、领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诸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