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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刘金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46号罪犯刘金珠,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金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金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刘金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金珠于2013年2月5日从李晓光手中购买19箱46条“黑猫”牌卷烟、14箱48条“白山”牌卷烟,李晓光与刘金珠均无烟草专卖许可证,2013年1月份又从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刘胜平手里买了25箱“黑猫”牌香烟、10箱“白山”香烟,2013年2月5日从没有烟草专卖资格的初秋菊手里买来10箱“江仙”香烟、5箱“黑猫”、15箱“白山”。刘金珠在三人手中总共购买99箱零44条(99.88万支)装进大客车,在行驶至抚松县白溪林场时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该罪犯43岁,其姐夫徐玉宝保障其生活。经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金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