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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灵,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1日因吸毒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灵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李灵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灵在都江堰市X家园X栋X单元X楼X号门外,经敲门试探、确认住户家中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L”型塑料卡片够开门锁,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将其放置在客厅的一部苹果4S(16G)手机、卧室内的一部三星I9028型手机和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当晚,被告人李灵将上述的苹果牌平板电脑销赃后获赃款500元人民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苹果4S(16G)手机、三星I9028型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00元、452元。被告人李灵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灵的供述,被告人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盗窃的手机的指认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前科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李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盗窃的苹果派平板电脑一台和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金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