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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宏山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17号原告张宏山。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山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履责一案中,原告张宏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伍 微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酒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