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宏山与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17号原告张宏山。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山诉被告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履责一案中,原告张宏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山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伍 微审判员 杜维忠审判员 酒 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