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文海与XX,余友娟,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海,XX,余友娟,徐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13号原告:魏文海,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汝燕,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夏,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余友娟,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放,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海诉被告XX、余友娟、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余友娟、徐放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李俊提供其名下房屋及魏文海提供其名下房屋为原告的保全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文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余友娟、徐放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俊名下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魏文海名下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