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阳与孟延凤、铁建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孟延凤,铁建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李阳,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延凤,女,40岁,回族。被告铁建松,男,42岁,回族。原告李阳诉被告孟延凤、铁建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阳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