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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阳与孟延凤、铁建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孟延凤,铁建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李阳,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延凤,女,40岁,回族。被告铁建松,男,42岁,回族。原告李阳诉被告孟延凤、铁建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阳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判员  陈兆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