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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洪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洪某,女,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身份证号码×××0321。被告许某,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0714。原告洪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以双方已经到霞山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苏 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嘉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