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杜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58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15年9月12日归案,9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5)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冯兴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社区回迁安置工作自2015年6月份启动后,高新区、长安区联合成立了兴隆社区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兴隆社区回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村干部、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向回迁群众进行了公布。2015年7月底以来,被告人杜某为在拆迁安置中获得利益,以网名“话唠”、“南念人”(QQ号1355352510)、“痛不欲生”、“南埝五队”、“一切为了媳妇”在“兴隆社区维权业主群”、“兴隆七村乡党群”、“兴隆社区交流群”、“西甘河-兴隆社区群”、“兴隆社区群”五个群内将道听途说的不实信息整理成文字,经组织编排后在上述QQ群内进行发布。杜某相继发布了大量与政府回迁安置方案不符的造谣信息及煽动言论,此虚假信息在兴隆回迁群众中流传,对回迁群众造成极大误导,造成回迁群众对政府的回迁工作不信任,群众对政府回迁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严重阻碍了绝大多数群众正常参与选房工作。2015年9月9日兴隆社区回迁安置工作正式进入群众选房阶段,选房工作开展前期,回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信访部门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微信群、QQ群、网上发帖等手段,大量散布其所谓的“第五套方案”等造谣信息,蛊惑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2015年9月1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杜某,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孙某、郭某、胡某某、李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杜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发布与事实不符的造谣信息及煽动言论,对群众造成误导,蛊惑煽动群众与政府对抗,阻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杜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手机“华为”C8816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 一审判员 郝海荣审判员 田秋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