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前平与陈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平,陈招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周前平。被告:陈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平与被告陈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前平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