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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前平与陈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前平,陈招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74号原告:周前平。被告:陈招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前平与被告陈招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前平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