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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钱晓明与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晓明,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钱晓明。被执行人: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宪杭,该董事长。郑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在(2016)浙0502执2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云峰银行存款47786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