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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字第02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进富与周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富,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233-1号申请执行人吴进富。被执行人周俊。申请执行人吴进富与被执行人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周俊支付原告吴进富货款553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53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付清;二、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如被告周俊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吴进富有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5万元,并可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周俊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4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贵都花园34幢507室的房屋、汽车库幢3室的房产两套,其中,贵都花园34幢507室的房屋由溧阳市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故无处置权,汽车库幢3室因未经析产而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来院处理执行事宜,其自称在外讨债,暂无能力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0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EMS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