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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执字第0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凤执字第0016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2388号F楼229室。法定代表人周如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法定代表人ASSOULINEELL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凌环,公司翻译。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与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26500元(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主张金额133100元加补算运费1400元减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500元(截止2015年7月29日),合计130000元。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付款20000元、2016年1月5日前付款30000元。2015年7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不再主张。2、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3、若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需向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元,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可就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所欠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130000元、诉讼费1481元、违约金3000元,扣除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履行部分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传唤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后,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1、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已履行),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已履行),2016年1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各给付1万元,上述合计1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被执行人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不再主张承担任何费用及利息。2、如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可就按原申请执行标的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3、案件执行费1910元由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延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凤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拉普利奥食品(张家港)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帅华物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晓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