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登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藏法刑申字第5号张登:你因票据诈骗罪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藏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有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根据你的申诉,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等方面是正确的。理由如下:一、关于新证据问题。你向本院提供了七张《日记账》复印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投资。本院认为,(一)、《日记账》复印件确认账目只有你的签字,无对方确认的文字记录或印章。(二)、《日记账》无法明确证明投资和利润分成情况,不能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三)、《日记账》出处不明,仅凭其复印件无法有效证明相关事实。二、关于王兴海、周向阳作伪证问题。你以《日记账》来证明王兴海、周向阳作伪证。本院认为《日记账》复印件上只有你自己的确认签字,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王兴海、周向阳作伪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判。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