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80号原告张磊。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原告张磊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霞飞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10000元、600000元,合计710000元整;被告于2015年3月5日偿还40000元,尚欠原告67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偿还原告张磊借款6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共计是壹拾万元(¥100000.00元),年利率20%,用期壹年(2011.2.3-2012.2.3),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1.2.3-虽无章但有效。2012年2月3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付2011.2.3-2012.2.3一年利息是贰万元(¥20000元),今天又存入贰万元(¥20000元),本页本金共计壹拾贰万元(¥120000元),利率调为月利率20‰。-颜士侠-2012.2.3。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在该份借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2012年5月14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共计是壹拾万元(¥10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2.5.14-2013.5.14),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2.5.14。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3年5月14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付2012.5.14-2013.5.14一年利息是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今天又存入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本页合计本金壹拾贰万肆仟元。-颜士侠-2013.5.14。后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并在该份借条上加盖了作废标记的印章。2012年11月23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共计是贰拾万元(¥2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不定,此据,取款时凭唐善武主任身份证领取,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2.11.23。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3年11月23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付2012.11.23-2013.11.23一年利息是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今天又存入利息是肆万捌仟元(¥48000元),合计本金贰拾肆万捌仟元(¥248000元)。-颜士侠-2013.11.23。2014年2月19日,原被告双方再次进行结算,被告在该份借条上加盖了作废标记的印章,并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2013年2月19日,被告霞飞学校、颜士侠向原告张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共计是壹拾万元(¥100000.00),月利率20‰,用期壹年(2013.2.19-2014.2.19),到期还本付息,凭自己身份证领取,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3.2.19。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2014年2月19日,双方对利息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在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付2013.2.19-2014.2.19一年利息总计是¥24000(贰万肆仟元整),今天又存入贰万肆仟元(¥24000.00),合计本息壹拾贰万肆仟元(¥124000元),此据。-颜士侠-2013.2.18。后被告在该份借条上加盖了作废标记的印章,并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2014年2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被告颜士侠重新出具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小弟人民币共计是伍拾叁万元整(¥530000.00元),月利率20‰,用期不定,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4.2.19。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其中600000元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是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在2015年还给肆拾万元(¥400000.00元)。2016年还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无利息,此据。-借款人:颜士侠-泗阳霞飞学校-2015.2.1。借款人处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其中110000元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张磊先生人民币共计是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另加柒佰元,此据。-颜士侠-2015.2.1。借条上加盖了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印章。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偿还了40000元、1000元,被告颜士侠再借条上书写了以下内容:2015.3.4号付现金肆万元(¥40000元)-颜士侠-2015.3.5。-2015.10.20号付壹仟元-颜士侠-2015.3.5。2016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颜士侠出具借款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从2016.1.1号起,所欠张磊陆拾柒万元借款单据两张,以月利率二分计算(20‰)直到还清本息。-借款人:颜士侠-2016.1.1。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条复印件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双方约定将未支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此约定存在重复计算利息,违反了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对超出年利率24%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虽在2015年2月1日约定无利息,但在2016年1月1日对利息重新进行了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在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不应计算利息。对已经偿还的41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为四部分:一是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是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三是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四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但应扣除已经偿还的41000元,但利息之和不得超过2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缓交),由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徐立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