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田光财与贾继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财,贾继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626号原告田光财,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贾继建,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财与被告贾继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