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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田光财与贾继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财,贾继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626号原告田光财,男,生于1972年6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贾继建,男,生于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财与被告贾继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财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