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139-1号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雄,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略,董事长。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45.50元,退回原告3045.50元。代理审判员 葛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