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8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邹意忠与谭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意忠,谭宝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14号原告邹意忠。被告谭宝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意忠诉被告谭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意忠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意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意忠负担。审判员 杨杏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宝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