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日德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日德,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高密巨龙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241-1号申请执行人孙日德。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怀勇。被执行人徐旗。被执行人任怀君。被执行人袁瑞义。被执行人高密巨龙加油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369、3370、3371、3372、33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日德与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徐怀勇、徐旗、任怀君、袁瑞义、高密巨龙加油站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瑞义名下的坐落于柴沟镇驻地、新平日路东侧土地一处(土地证号:高集用(2007)第**号,宗地号:115-104-589,面积:5910.7平方米)。二、查封被执行人高密市巨龙加油站名下的坐落于柴沟镇驻地平日路东侧土地一处(土地证号:高国用(2007)第5**号,宗地号:115-002-466,面积1680.1平方米)。三、查封高密市顺和加油站名下的坐落于柴沟镇一号街南侧、新平日路西侧土地一处(土地证号:高国用(2015)第8**号,宗地号:370785115028GB10003,面积:925平方米)四、查封高密市福顺加油站名下的坐落于夏庄镇河崖社区高东路(红高粱大街)北侧土地一处(土地证号:高国用(2015)第6**号,宗地号:370785104069GB10001,面积:1407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租赁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单联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