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7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0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某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