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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095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贾某某,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