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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苏碧兴与洪永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碧兴,洪永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苏碧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洪永钦,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苏碧兴与被执行人洪永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洪永钦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洪永钦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洪永钦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洪永钦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