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奇、阿克苏润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阿克苏润禾商贸有限公司,周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554096-4。法定代表人吴文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润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4667-0。法定代表人苗湘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奇,男,汉族,原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现去向不明。上诉人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克苏柏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春华审 判 员 杨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