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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王某、宋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赵某甲,苏某,党某,周某,赵某乙,杨某,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642号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刘亚平,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党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州东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宋某、赵某甲、苏某、党某、周某、赵某乙、杨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亚平、被告人宋某、赵某甲、苏某、党某、周某、赵某乙、杨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伙同任全周、陈晓伟、王全(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租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与瑞达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的一所民房,在该民房内设置饼牌等赌具进行“推饼”、“钓鱼”等赌博活动,雇佣被告人宋某、周某、赵某甲、苏某、党某、赵某乙、杨某、李某和魏胜浩(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予以明确分工以便赌场内的赌博活动顺利进行。在该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时,王某负责“主门”,宋某、赵某乙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周某负责“看水箱”,苏某负责“掌锅”,赵某甲负责洗牌发牌,党某和魏胜浩(另案处理)负责看门放哨,杨某负责在吧台上卖筹码(100元人民币一张),李某负责在赌场帮助给“渔民”“计时间”。2014年9月21日王全退股,宋某参股,2014年9月23日16时许,王某伙同宋某、任全周、党某、杨某、赵某乙、李某、周某、苏某、赵某甲、魏胜浩等人,在该民房内召集刘某甲、刘某乙、郭某、雷某、孙某等人以“推饼”、“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当场查获,当场在“水箱”提取价值31200元筹码312张,并在抽屉内提取现金9000元。被告人王某、宋某、赵某甲、周某、苏某、党某、赵某乙、杨某、李某被当场抓获。本案九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王某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宋某、赵某甲、周某、苏某、党某、赵某乙、杨某、李某的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魏胜浩、任全周供述;证人刘某甲、丁某、郭某、刘某乙、孙某、雷某、庞某、栾某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赌资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宋某、赵某甲、周某、苏某、党某、赵某乙、杨某、李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辩称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而且非法获取的利益较少,在现场也没有怂恿放高利贷和放数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显示其联系人去赌场赌博,并且会给带“渔民”去赌场赌博的“渔头”分钱,民警当场查获的筹码价值31200元,故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老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八名被告人亦各有分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九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扣除之前被羁押的17天,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涉案扣押的赌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扣押的赌具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耿媛媛人民陪审员  师 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俊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