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关锦龙,关添龙,关月华,关雁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关锦龙,关添龙,关月华,关雁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温羡宏,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德芳。被告关锦龙,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070。被告关添龙,男,户籍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公民身份号码:4054。被告关月华,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021。被告关雁秀,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8。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关锦龙、关添龙、关月华、关雁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勇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梁启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