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少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娴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