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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174号原告程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德娴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