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周同虎、孙兴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同虎,孙兴涛,康佩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周同虎。被执行人:孙兴涛。被执行人:康佩卿。本院在执行周同虎与孙兴涛、康佩卿债权纠纷一案中,周同虎与康佩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民二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