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城宝与刘俊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城宝,刘俊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68号原告王城宝。被告刘俊宝。原告王城宝诉被告刘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