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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刑初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修军、郭一×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军,郭一&times,刘一&times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0001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修军(化名赵军),农民。1994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3月19日被裁定改判无期徒刑,1999年8月27日被裁定改判有期徒刑十七年,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郭一×(化名邢文山),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一×(化名刘小飞),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经预谋后,持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伪造的物流公司印章等,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村的东科园物流中心55号内非法开办“北京顺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并在互联网(58同城、百姓网)上发布劳务招聘信息,以安置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高一×、郭二×十四人的培训费、办证费、伙食费等不同名目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00元,后三被告人将所得赃款俵分,2015年8月4日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郭一×、刘一×已退赔赃款人民币10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二×、郭三×、高三×、张一×、韩××、张二×、张三×、杜××、刘二×、曹××、王二×、周二×、陈××、史××的陈述,证人周一×、李××、王一×的证言,物证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的供述,情况说明,被告人赵修军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修军、郭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赵修军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修军、郭一×、刘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一×、刘一×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一×、刘一×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修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被告人郭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公司饭卡4盒、试用合同9份、通知单12张、营业执照1份、税务登记证1份、印章1枚及赃款人民币5600元(上述物品及赃款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予以没收。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祎速录员  黄维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