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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赵庆忠与王庚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忠,王庚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714号原告赵庆忠,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成,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庚震,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庆忠与被告王庚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