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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家国与陈友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国,陈友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国。被执行人陈友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友阶的银行存款1万元。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友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