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李家国与陈友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国,陈友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国。被执行人陈友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8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友阶的银行存款1万元。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友阶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