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李勇、叶春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叶春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叶春泉,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叶春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春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刘九龙审判员 赵桂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