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7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69号原告梅某某。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宪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 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