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永华与冼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华,冼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范永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71。委托代理人:区划,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志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10。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华与被告冼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范永华承担。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罗延平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绮霞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