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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永华与冼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华,冼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范永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71。委托代理人:区划,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志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510。委托代理人:冼锡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永华与被告冼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永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永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范永华承担。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罗延平人民陪审员  何焕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绮霞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