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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飞荣、方志丹申请执行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荣,方志丹,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29-1号申请执行人王飞荣,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方志丹,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英,女,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伊源,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杨,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苏圆,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王飞荣、方志丹与被执行人杨英、张伊源、张杨、苏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杨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张伊源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三、冻结被执行人张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