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38号原告江某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