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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38号原告江某某,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