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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少华与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柴琦、雷海峰、雷剑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华,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柴琦,雷海峰,雷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5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少华,男,汉族,1980年5月16日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法定代表人何星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柴琦,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生,青海省西宁市居民。被执行人雷海峰,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生,山西省盐湖区人。被执行人雷剑,男,汉族,1980年4月29日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申请执行人周少华与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柴琦、雷海峰、雷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同德县黄河源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同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12026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龙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魏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青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