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云与肖明太、贾广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肖明太,贾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明太,男,汉族,阳谷县十五里元镇卫生院职工。被执行人:贾广兴,男,汉族,阳谷县教育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明太、贾广兴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