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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利飞。被告: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创亿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杭州轩然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陈毓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