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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丰先与肖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先,肖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丰先。委托代理人夏明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荣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先诉被告肖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恒军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