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丰先与肖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先,肖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李丰先。委托代理人夏明久,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荣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先诉被告肖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恒军审 判 员 丁心然人民陪审员 肖章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于 来自: